“娘娘,我们这个项目好得很,利息高、周期短,没得啥子风险!”“大爷,你投资我们,我保证你要不到好久就能拿到高额分红!”“听讲座,送礼品喽!爷爷婆婆些来看看捧个场嘛!”9月26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养老诈骗案,案涉82名老年被害人,诈骗金额达389万余元。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2名被告人3年至8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10万到60万不等罚金。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集资诈骗,注册成立四川金森缘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成都市温江区设立实际经营地,在未获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明某某等人以发放宣传单、组织开展听课、实地考察“基地”等方式,以高额利息回报诱骗82名老年人进行投资。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受让四川老码头实业有限公司,随后注册成立四川老码头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并指使罗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老码头公司、老码头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市锦江区安排罗某某等人采取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对外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养老康养项目、红豆杉种植基地等项目为名,以利息高、期限短为诱饵,以老码头公司、老码头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与42名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
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王某某共集资诈骗3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明某某参与集资诈骗129万余元。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王某某、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涉温江区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明某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成都市温江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明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四川法治报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