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心为民”让检察更有民生温度
——大邑检察全力打造民事检察样板纪实
听证会现场
检察官接待来访群众
检察官上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检察官下乡普法,接受商户法律咨询 大邑县检察县供图
检察官就民事监督案件听取律师意见
近年来,大邑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心系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期盼,主动延伸检察服务触角,以全省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三培育三引领”活动为契机,全力打造“邑心为民”民事检察品牌,提升为民司法的服务质效,让检察工作增添了更多的民生温度。
/ 公开听证 /
15年的积案当场化解
3月15日,伍某某以证据问题向大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接待他的检察官是有着十几年办案经验的第二检察部主任张薇。见伍某某情绪激动,张薇并没有急于打断,而是一边安慰他,一边快速捕捉着其中重要的信息。待伍某某把话说完情绪渐渐平稳时,张薇已了解了大致情况。2007年,伍某某因农业生产需要向大邑县某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因家庭情况等原因,一直未能全部归还。后大邑县某公司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尚有利息及违约金4.9万元待还,伍某某以证据问题多次上访。张薇了解案情和诉求后,开始单刀直入,逐一对关键细节进行询问核实。
“检察院是个讲理的地方,能听进我们老百姓说的话。其实在检察官耐心接待后,我的气就消了一大半。不为别的,就冲这名检察官的态度让我心里暖呼呼的。”当事人伍某某高兴地对记者说。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如果沿着传统办案方式仅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可以办结,但会让申请人长时间处于诉讼程序中,群众问题得不到本质解决。同时,会让当事人大邑县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处于“诉讼不断”的信任危机,不利于大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大邑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组成听证人员。在听证会上,听证人员赞同办案组提出的“走快捷法律程序促双方和解的方案”并居中调解,申请人伍某某与大邑某公司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听证会一结束,和解资金4.9万元迅速被履行。
四川大学博士杨晓强认为,大邑县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中,通过听证程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居中促和,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有效化解矛盾、减少讼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检察建议 /
让3年多的民事纠纷事心双解
“真的谢谢检察官,让我从绝境中走了出来,不用担心失信问题,不用为案件到处奔走上访,终于可以安心生活了。”8月26日,检察官电话回访申请人屈某某时,对方不断向他致谢。
2017年3月,原审原告成都某商混公司因与申请人屈某某、原审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70万元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2017年9月,法院作出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大邑县检察院依申请对该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首先,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朱某以四川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某商混公司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屈某某系被告朱某雇佣负责在工地上签收材料的材料员,而非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法院未认真审查证据,对证据采信不当,导致错误认定混凝土买卖合同当事人为某商混公司和屈某某,作出错误判决。其次,法院未依法穷尽送达方式,直接以屈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大邑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法院决定再审,并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申请人屈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大邑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牟乃魁介绍,在民事案件的办理中,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权利保障与程序促进的双重作用。公告送达作为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进行价值平衡而产生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若不能依法、规范适用,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影响案件实体公正,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大邑县检察院经依法调查核实发现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确有不当,屈某某辩论权利被剥夺,同时法院错误采信证据导致屈某某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主体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遂依法监督。
据记者了解,该案立案后,办案检察官细致深入地反复阅卷、调取证据,并多次深入实地调查走访,全力厘清事实真相,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坚持“多走一步”,化解三方当事人多年矛盾。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令这一起积怨多年的民事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情。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再审检察建议优秀案件。
/ 铁拳出击 /
斩断虚假诉讼背后的黑手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亲兄弟,刘某甲系成都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成都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的实际老板为刘某甲。刘某甲为非法获取利益,指使他人虚构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通过将普通债权包装成与涉案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案外人孙某某与刘某甲达成合意,虚构为大邑县某小区工程供应部分标砖、多孔砖、空心砖的事实,伪造砖供应合同和工程结算单据,并指使其亲友姚某某作为砖供应方充当原告,以大邑县某小区承包方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要求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已结算的材料款400余万元,利息80余万元,并为姚某某委托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为其代理人,交纳了诉讼费用。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原审案件中砖供应合同、结算统计确认清单、销货清单以及法院的调解笔录均是姚某某在孙某某的授意和安排下签名,姚某某与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无真实的砖供应交易,也并未委托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据姚某某交代,与其同时起诉的刘某某也系虚假诉讼。经查,刘某某提起诉讼涉及的木材、模板供应合同,均是由杨某某、周某某、卿某某等三人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一并供应,刘某某诉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也系虚假诉讼。同时,本案还涉及10余人与成都某投资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无涉及建设工程的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这10余人按照刘某甲等人的安排,与公司相关人员签订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据等材料,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向法院起诉成都某投资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法院均以调解结案,部分款项已执行。
发现线索后,大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走访律师事务所过程中,陆续有律师反映涉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的部分案件存在虚假调解的情况。经调阅法院案件卷宗,办案检察官发现,该系列案件存在“庭审无对抗性、结算单据格式统一、定案的主要证据为合同且履行异常、无其他证据、开庭同日调解结案”等共性,初步判断该系列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据办案检察官张涛介绍,该院首先选取涉案金额大、原告方为个人等虚假系数较高的姚某某诉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突破口,制定调查提纲,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通过办案小组反复讨论,针对案件特点,主要调查核实姚某某向大邑县某安置小区供应砖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通过查询该项目负责公司材料及查阅相关账目发现,项目公司存在长期没有对姚某某进行结算的情况,且根据供应合同本应在3个月内结算的材料款项,却在长达3年内没有结算过,不符合常理。通过深入原告姚某某户籍所在地、居住社区等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姚某某经济状况,证实其并没有向该公司供应500余万元材料货物的经济能力。据此判断该公司与姚某某供砖的事实可能系虚构。经询问姚某某,其承认系孙某某指使,同时也陈述了与其使用相同手法进行虚假诉讼的刘某某等人。
检察院针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调查、走访,核实本案所涉货物实际供应方。在大量证据面前,当事人确认所提供的砖供应合同、收据、凭证等,均为该公司伙同姚某某等人伪造,由此可知姚某某与该公司买卖合同诉讼系恶意串通。在突破姚某某案的同时,调取法院多份卷宗,全面查清为涉案工程提供砖、水泥、木材等工程材料的真实供货方以及劳务的提供方,也进一步查实刘某某等人虚假诉讼的行为。
“我院审查后认定姚某某等人及成都某投资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存在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向法院发出19份再审检察建议。从刑事犯罪线索方面,以姚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件11人,我院以虚假诉讼罪起诉至法院1件5人,同时对已执行部分进行追赃挽损,截至目前已追回1000余万元。同时,我院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移送、处置、反馈等问题达成共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牟乃魁对记者说。
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点评表示,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是大邑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对虚假诉讼全方位监督体系,及时有效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体现。
/ 检察正告 /
绝不让农民工的汗水白流
“拖欠了一年多的工资终于要回来了,多亏了检察院的帮助!”8月3日,刚刚拿到工资的老林等3人专程从乡下来到大邑县检察院,握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
6月23日,大邑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农民工老林的电话,“我们3人在大邑打工,施工老板把我们的工资卷跑了,我们找不到他,请检察院帮我们要回工资”。接到电话后,检察官立即做了详细的询问记录,并根据农民工反映的情况,向工程项目部核实了相关情况,并填写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专用接访单》。在与该项目部电话沟通中,得知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老板王某占用了项目部给老林等人的工资,工程结束后,王某离开了工地,老林等3人一年多都联系不到王某。因为平时没有收集王某准确的个人居住地、户籍地等信息,提供不了王某具体信息,老林等3人多方求助都没有结果。
大邑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定向普法说理、风险明确告知”的同时,向该项目部发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告知书》,在其积极配合下顺利获得王某身份证号和曾经使用的手机号。检察官联系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最终找到王某,并向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寄出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告知书》。7月29日,3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2.8万元工资。
“如果农民工一年辛苦下来,连薪资都无法保障,何来安全感?”在张薇看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标本兼治”,不能让农民工的汗水白流。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大邑县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理念,向存在拖欠行为的主体发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告知书》,警示违法拖欠行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突出司法办案实效,强化诉源治理,在农民工薪资司法保障方面不断“加码”,创新推出“专单收—电话核—正告督”检察正告制度,有力督促快速足额支付欠薪,极大节省司法成本,提升了农民工讨薪效率,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中贡献出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大邑县检察院把‘守护农民工钱袋子’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坚持强化担当、创新思维,主动将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前置,突出检察正告、协作配合、预防服务三项措施,有效促进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深层次治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鲜活案例。”四川省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廖冲绪点评道。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