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我省法院两个案例入选
12月13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在最高法日前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四川法院共有两个案例入选,分别是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泽某甲失火案。
案例一
采购无检疫证书原木
2018年5月22日、6月9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颜某高未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仍向其采购自宜宾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运来的松木原木20余吨,堆放于彭州市桂花镇某竹木材加工厂场内准备加工。同年7月13日,彭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松木原木携带松材线虫,遂扣押并移送侦查。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规定销毁。
彭州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为此,我国专门划定松材线虫疫区,对松材的运输和使用实行严格管理。本案中,二被告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明知当地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疫区,仍非法购买、运输该区域内松材。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警醒相关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埋下“生态炸弹”,切实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案例二
扔烟头引发草原大火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某甲吸烟后对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后经当地群众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于2020年2月14日扑灭。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2119公顷。
红原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泽某甲过失引起Ⅲ级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扔烟头引发的大面积草原火灾,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法院依法惩处危害草原防火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守高原公平,维护云端正义,为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守护“中华水塔”生态环境,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