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法院发布一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罗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日前,大竹县法院特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发布一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05年4月生育长女罗某甲,2007年2月生育一子罗某乙,2009年4月生育次女罗某丙,2014年5月生育三女罗某丁。2020年7月,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经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内容约定:罗某与刘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罗某乙、婚生次女罗某丙随罗某生活,婚生长女罗某甲、三女罗某丁随刘某生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等。调解书生效后,婚生长女罗某甲随被告刘某回云南省并被安置于老家山区生活。2020年9月,罗某甲因不习惯云南山区生活,要求回四川随原告罗某生活。
裁判结果
婚生女罗某甲随原告罗某生活,被告刘某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罗某甲当月的抚养费400元至罗某甲满十八周岁止。现罗某甲已返回四川大竹县读书、居住。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时应当客观、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这样孩子的生活成长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遭受过多负面影响。本案中,罗某甲已年满15周岁,其本人表示愿意随原告罗某生活,在全面衡量原告罗某抚养能力等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参考,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在熟悉的学习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
王娟
编辑:肖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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