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说:“能不能……”申请人说:“好!”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了解到,在该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双方主动达成了执行和解。在执行案款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动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资金的冻结。
2013年,杨某、伍某夫妻俩租下了某公司名下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日用百货。2017年一天凌晨,该商铺发生火灾,夫妇二人在大火中不幸身亡。在料理完父母的后事之后,杨某、伍某的两个子女杨某甲、杨某乙认为,父母在租赁商铺期间,向某公司提出房屋漏水、线路老化需要维修等问题,但某公司置之不理,最终才造成了这场悲剧。2018年,杨某甲和杨某乙将该公司诉至武侯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190余万元。最终,经法院认定,杨某、伍某夫妇和某公司对火灾的发生负有共同责任,遂判决某公司向杨某甲、杨某乙支付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
案件生效后,杨某甲、杨某乙向武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很快就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里的40余万元,申请人为何提出解冻呢?原来,当时正值年终岁末,该公司不愿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负责人便向两名申请人提出执行和解的建议,希望能暂缓冻结一部分资金,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保证员工工资发放。
“在跟他们沟通之前,心里非常忐忑担忧,因为公司经营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如果他们拒绝解封,很多员工的工资、生计都成问题。”该公司负责人说。让该公司负责人没想到的是,两名申请人没任何犹豫,一口同意了。
随后,双方协商一致,已冻结的账户其中的35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案款,其余执行案款缓期支付。
杨某甲、杨某乙体恤某公司实际困难,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值得赞许。某公司不逃避执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对事情的解决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办理过很多执行案件,像本案中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给被执行人留下一部分资金的情况实属少数。”执行法官李华勇说。
记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