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通报三季度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
检察系统外过问干预插手办案1235件
11月1日,省检察院通报了2022年第三季度四川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指出,三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322件,其中,省检察院记录报告28件,市县两级检察院记录报告1294件。从记录报告的内容来看,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1182件,占89.41%;干预插手的17件,占1.29%;相关接触交往的123件,占9.3%。从记录报告的来源来看,过问、干预来自检察系统的87件,占6.58%;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 1235 件,占93.42%。
据悉,“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在全省22个市级检察院中,20个有记录报告,2个为“零报告”,为绵阳市检察院、凉山州检察院。192个县级检察院中,183个有记录报告,9个为“零报告”,分别为绵阳市北川县检察院,广安市华蓥市检察院,甘孜州泸定县检察院、石渠县检察院,凉山州雷波县检察院、盐源县检察院、宁南县检察院、安宁地区检察院,成都铁路检察院。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