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新津区检察院发出新津区内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会议邀请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妇联相关同志及区内社工组织参加,携手为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监护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家庭教育指导课。
小芳(化名,作案时16岁)是新津检察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其自幼父母便已分开,其跟随父亲生活。其父对其长期疏于管教,导致其养成好吃懒做、爱撒谎的不良习性,最终导致其寻衅滋事的事实。本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与小芳父亲邓某某联系,其电话均处于接通但无人接听状态;在电话接通后,邓某某明确表示因小芳一直爱撒谎,不听话,其已经放弃对小芳的管教,任其“自生自灭”。后在办案检察官明确告知邓某某,因小芳系未成年人,新津区检察院结合其事实及情节,最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邓某某却担心小芳的事情会不会对小芳的弟弟造成影响而不愿来新津区检察院作为小芳的法定代理人签字。后在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其沟通并向其释法说理后,其同意作为小芳的法定代理人签字。根据邓某某及小芳的情况,新津区院邀请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区民政局及区内社工组织专业人员,对邓某某进行训诫教育,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邓某某接受“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使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在新津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区民政局及社工组织的共同努力下,邓某某已初步意识到自己教育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愿意改变。目前,邓某某已开始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下来,新津区院就邓某某情况还将持续跟踪和关注,并将继续与相关部门携手,进一步推动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化工作的有序衔接,继而助推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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