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日邓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7月初,该公司为邓某做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为:噪声疑似职业病,请尽快到有职业病诊断及资质的机构做进一步的检查及诊断;8月24日公司发出了人员调整通知,邓某本人签收。自8月24日起,邓某每天到车间进行指纹打卡,但未到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公司认为邓某旷工2日,2021年9月1日,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邓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22年1月5日,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就邓某仲裁申请作出裁决:认定邓某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邓某不服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进一步查明,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21年9月21日将体检报告电子版微信发给了邓某。邓某遂于2021年12月1日,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做进一步职业病检查。12月18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结论载明:邓某无职业性噪声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虽未构成职业病,但听力有受损是客观事实。本着对劳动者负责的态度,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体恤员工,尤其是临近退休年龄的女职工。公司在邓某继续做职业健康检查期间不应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故法院对公司提出邓某属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邓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定力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有力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告诫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继续在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避免劳动者遭受职业健康损害,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