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涉黑“套路贷”主犯获刑25年
本报讯(记者 杨元禄)2020年12月30日,由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4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龙马潭区法院以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刘某、庞某、程某被判处20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积极参加者15名被告人被判处19年6个月至9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28名被告人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以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庞某、程某为骨干成员,罗某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喻某某等多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套路贷”组织,非法开展放贷业务,共向泸州、宜宾、遂宁、乐山、内江、南充及贵州铜仁、赤水、遵义、云南昭通等地市、县81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李某某实施“套路贷”诈骗过程中,纠集刘某、庞某、程某等人,逐步形成犯罪组织。催收债务中,该组织通过电话滋扰、语言威胁、喷漆、贴大字报、上门蹲守、砸门、胶水堵锁眼,逼迫被害人冬天里到长江“泡水”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非法攫取巨额钱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编辑: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