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共建消费维权机制
近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川渝异地消费维权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地消费者在重庆、四川区域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其住所地的消委(协)进行投诉。
根据《通知》,消委(协)接收投诉后,将对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初步认定,并及时转至被投诉方经营地的消费者组织。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的消委(协)收到转办的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方及被诉方的主体资格和投诉内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投诉,消委(协)应对争议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一般应在4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同时,强化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投诉信息通报,先接到投诉的消委(协)及时将相关投诉信息进行跨区域通报,两地消委(协)可联合开展投诉处置。畅通违法案例移送渠道,如发现异地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收到投诉的消委(协)应及时向对方消委(协)提供线索,并由经营者所在消委(协)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移送予以查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编辑: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