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原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案入选。
2017年5月9日,原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温江区国土局)因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因违反双方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
温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温江区国土局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6月21日生效。2018年11月5日,原温江区国土局作出温国土资发(2018)366号《决定书》,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决定对某商贸公司追缴民事诉讼中未予支持的违约金。某商贸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书》。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原温江区国土局作出的《决定书》系要求某商贸公司履行案涉合同中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对于2015年5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该类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对于应当加收的违约金,原温江区国土局作为责任主体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实现。案涉合同为原温江区国土局与某商贸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协商达成,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原温江区国土局已就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纠纷提起了相应的民事诉讼,并被温江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原温江区国土局再行作出《决定书》追缴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决定书》。原温江区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订立于2013年1月9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原温江区国土局已经就本案违约金争议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法院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受理并已作出生效的驳回民事判决。为避免逻辑和后续救济实现路径的混乱,同时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应当认定原温江区国土局就生效裁判已经驳回的事项作出行政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