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
我省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11月29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16项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细化负面清单,扎紧司法权力的制度笼子。充分运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成果,将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细化为4类21项,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定规划界。
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凝聚全过程监管合力。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利用“特殊代理人名单库”,将离任人员、干警近亲属等“特殊代理人”的案件主动纳入“四类案件”管理;检察院充分发挥违反“三个规定”重大事项填报系统作用,动态监管检察官对外交往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和收费管理制度,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坚持监督与交流并重,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通过流程公开、听取意见等制度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压缩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平台,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流机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支持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担任法院、检察院特邀监督员,构建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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