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川渝再携手 共送一江清水入长江
本报讯(记者 赵文)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嘉陵江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是川渝两地共界河流,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是沿岸群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梁伟华介绍,通过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将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落地见效。
据悉,为实现川渝协同立法,《草案》借鉴和吸收了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经验和相关内容,同时充分考虑我省嘉陵江流域的实际情况,加强了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
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共9章102条。其中明确提出,省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政府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河湖长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
记者看到,《草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将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针对流域“整体性保护不足、环境风险隐患多、绿色发展相对不足、跨界协调碎片化”等问题,从流域“三水统筹、风险防范、绿色发展、区域协作”出发,聚焦规划与管理、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作出了细化规定,突出了流域特色。围绕跨省市协同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特别设立了“区域协作”专章,以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河湖长制为抓手,从规划、污染防治、应急、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以及监督等方面,规定了与邻省市的协同机制、方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