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年3月施行
构建多层级保护体制留住“乡愁”
本报讯(记者 赵文)为构建多层级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体系,防范我省传统村落遭到破坏、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立法保护和科学发展传统村落,昨(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保护条例》共6章50条,从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了我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建立警示和退出名录制度
《保护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截至目前,我省公布了四批1046个省级传统村落,其中333个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保护条例》提出,建立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名录机制。已公布列入四川名录的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由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期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由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报省政府审定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将担责
《保护条例》针对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保护条例》,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建筑风貌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建、改建、扩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