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处于飞机航线下 签订买房合同后反悔了
法院:买房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交付购房定金后,购房者以房屋噪音超标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而售房者却认为购房者没有按期支付购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售房者的主张又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购房者赔偿售房者违约金20.4万元,售房者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
噪音太大 别墅不买了
2021年9月5日,尹某在中介的带领下来到牧马山别墅区看房。在三次到现场看房后,尹某在同年9月7日与房主田某、于某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340万元,定金10万元,首付款250万元在过户递件前1个工作日以房管局资金监管方式支付给田某和于某,若尹某未按约定付款且逾期超过15日,田某、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尹某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成交价的20%向田某、于某支付违约金,并由田某、于某返还尹某全部已付款。
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达成后,尹某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因是房屋处于飞机航线下而导致噪声过大,但田某、于某并未在其购房时进行披露。2021年12月16日,尹某委托四川某检测公司对房屋噪声进行检测,最终结果为噪声略微超过标准限值。随后,尹某以噪声过大为由将田某、余某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田某、于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易文件》合法有效,尹某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遂以尹某已经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20.4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 买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所以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关于噪声问题,因房屋处于航线下是既定事实,田某、余某及中介公司无法隐瞒飞机航线及噪声问题,且尹某上门看房三次,看房过程有当地朋友陪同,还邀请了装修设计师一并看房,其对案涉房屋情况的了解并未受误导,而是因为尹某自身失误或认识不充分导致。
其次,尹某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尹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田某、于某主动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仅主张20.4万元的违约金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由田某、于某返还尹某定金10万元,尹某支付田某、于某违约金20.4万元。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